(2015)邯市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吝诚诚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吝诚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80号罪犯吝诚诚,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复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吝诚诚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2000元。宣判后,同案犯张志勇等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邯市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54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吝诚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58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吝诚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但该犯至今没有缴纳罚金,对其减刑时应予以从严掌握。经审理查明,罪犯吝诚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受到表扬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吝诚诚2014年全年狱内个人消费金额为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吝诚诚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吝诚诚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属暴力犯罪,且犯数罪,亦未执行财产刑,故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吝诚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2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