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行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人民政府与张善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人民政府,张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嘉行审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林森。委托代理人周水良。被执行人张善文。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政发(2014)2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9日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城南路2-2-B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市区2-2-B地块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平湖市市区城南路2-2-B地块国有土地上一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附件形式同时公告。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平湖市当湖街道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平湖市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登记在张善文名下的平湖市城关虹桥路54号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产权登记为张婵雯(与张善文系同一人),建筑面积为151.08平方米。经平湖市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屋市场评估价为1090519元,装修及附属物市场评估价为66340元,自建建筑物评估价42342。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平政发(2014)2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张善文所有的平湖市城关虹桥路54号房屋实施征收。(一)若张善文选择产权调换,可安置当湖街道华丰小区5幢2单元201室(现房),建筑面积119.07平方米,车库面积6.49平方米,市场评估价777803元,优惠后价格为604992.5元;产权调换朝阳嘉苑1幢3单元302室(现房),建筑面积103.29平方米,市场评估价733875元,优惠后安置价为613646.1元。安置房价格合计1218638.6元。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128171.6元,由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被征收人张善文可获得下列补偿补助:(1)搬迁补偿费2000元;(2)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6340元;(3)临时安置补助费13597.2元;(4)电话、网络、一户二表、峰谷表迁移费816元;(5)无证自搭建补偿费42342;(6)扣地价款-3678元。(二)若张善文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为1090519元,连同奖励和补助共计1469449.3元。被征收人张善文可获得下列补偿补助:(1)搬迁补偿费2000元;(2)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6340元;(3)临时安置补助费13597.2元;(4)电话、网络、一户二表、峰谷表迁移费816元;(5)无证自搭建补偿费42342;(6)扣地价款-3678元。货币补偿总计1589866.5元。被征收人张善文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平湖市城关虹桥路54号房屋腾空,与平湖市当湖街道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补偿移交手续。2014月10月21日,经平湖市公证处公证,平湖市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张善文。张善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1月29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向张善文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其在10日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期满后张善文仍未履行。为此,平湖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张善文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发(2014)第2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平湖市人民政府依据经公示确认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依法产生的评估报告,确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并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诉权告知等具体事项作了详尽安排和说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现房,货币补偿资金到位。该征收补偿决定已经依法向张善文送达,并已对其催告。综上,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合法,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张善文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对于平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政发(2014)2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平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艳华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琳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