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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海南粤禽育种有限公司与海口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行政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口市林业局,海南粤禽育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审字第26号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世高,局长。委托代理人颜为麟。委托代理人李永康。被申请人海南粤禽育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刚安,总经理。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28日对被申请人海南粤禽育种有限公司作出的海林罚字(2014)第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处罚对象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海口市林业局撤回对被申请人海南粤禽育种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员 冯平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林 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