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与陆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陆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衢开商初字第395号原告: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西堤路101-107号。法定代表人:郭智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富阳市银湖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陆文斌,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富阳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