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韦某、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某,何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韦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韦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韦某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韦某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韦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