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伟与姜自霞、郝西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孙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姜自霞,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郝西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姜自霞、郝西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郝西猛所有的银河中央公园,22号楼、2205和2305。二、查封被执行人郝西猛所有的车辆奔驰S280车号:鲁Q×××××。三、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