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学见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学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50号罪犯马学见,男,生于1969年3月18日,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5月20日以(2002)酒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学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赔偿5000元(已履行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6日作出(2002)甘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以(2005)甘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9月20日以(2007)甘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以(2010)酒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5年4月15日执行机关酒泉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124分,技术考试合格。在干菜分拣改造岗位上,踏实肯干,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无安全事故发生。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共计记功3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学见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学见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黄玉杰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