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陶小三、陶克胜与许如宝、缪正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三,陶克胜,许如宝,缪正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陶小三,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陶克胜,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许如宝,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缪正瑞,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小三、陶克胜诉被告许如宝、缪正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小三、陶克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小三、陶克胜撤回对被告许如宝、缪正瑞的诉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三、陶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陶小三、陶克胜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秦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