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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家凤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家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266号罪犯朱家凤。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徐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家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杨居三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18日,本院作出(2009)苏刑三终字第0045号刑事裁定,对朱家凤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3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04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4月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4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朱家凤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朱家凤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家凤于2011年3月入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2014年1月、2015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朱家凤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家凤在被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朱家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34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审 判 员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