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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董花诉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刘董花。被告郭英。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刘董花诉被告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郭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郭英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郭英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郭英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郭英现地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董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卫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