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史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2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某某,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