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立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志三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立民初字第00004号起诉人周志三,男。被起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志东。起诉人周志三诉称:本人原是年满三十年工龄的辽河油田老职工,2000年9月,本人所在单位欢喜岭采油厂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工龄满三十年的职工退职内养。2000年12月又在被欺诈和威胁的情况下签订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导致本人下岗失业,被逼买断。现要求撤销被起诉人单方面制定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恢复油公司职工身份,退还不应由其承担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并赔偿因买断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45.854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周志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之间的争议,盘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了(2005)盘劳仲字第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自作出之日起至起诉人向本院递交诉状之日,已超过法定15天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志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