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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金根与赵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根,赵继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73号原告:陈金根,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继平(曾用名赵极平),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金根诉被告赵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汪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继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12月2日,赵继平向陈金根购买了树木,每吨人民币800元,树款共计人民币9900元,赵继平在买树时支付了陈金根人民币1900元,余款人民币8000元,赵继平向陈金根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陈金根多次催讨,赵继平至今尚未支付拖欠的购树款。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到赵继平,赵继平表示对尚欠购树款人民币8000元无异议,但其辩称现在有很多人欠他钱,等他将这些钱追回后就会把欠陈金根的购树款付掉。本院认为,赵继平对尚欠陈金根购树款人民币8000元并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赵继平提出别人欠他钱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亦不能对抗其对陈金根所负的债务,故对陈金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陈金根的购树款人民币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继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