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东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东民初字��00977号原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董事长。被告方阳,男。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缓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静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