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堂山与赵文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堂山,赵文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374号申请人:刘堂山,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赵文超,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人刘堂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文超驾驶的鲁B2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高孔杰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文超驾驶的鲁B2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高孔杰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强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