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林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胜利贸易公司与长白山森工集团珲春森林山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敦化市胜利贸易公司,长白山森工集团珲春森林山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林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敦化市胜利贸易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刘振旭,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珲春森林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景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敦化市胜利贸易公司与原审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珲春森林山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珲林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玉常镇审判员  管恩明审判员  许元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