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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振龙、董月琴等与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龙,董月琴,张鹏举,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张振龙。原告:董月琴。原告:张鹏举。法定代理人:张振龙。法定代理人:董月琴。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华佐,杭州市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水澄路6号2楼。法定代表人:王学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海寅、王鹤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龙、董月琴、张鹏举诉被告浙江广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振龙、董月琴、张鹏举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田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