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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929号原告郭某某,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朱集乡。委托代理人时俊杰,淮阳县临蔡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刘振屯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在淮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不再要求法院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顾春华审 判 员  申建立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