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929号原告郭某某,女,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朱集乡。委托代理人时俊杰,淮阳县临蔡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阳县刘振屯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在淮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不再要求法院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顾春华审 判 员 申建立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