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监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崖底村委会、崖底村二组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撤销房产证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三行监字第00015号崖底村委、崖底四组:你们不服本院(2015)三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和(2014)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崖底村委、崖底四组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宏达公司合作开发宏达上院楼盘,依照双方的“联建协议”约定享有该楼盘一层十套门面房的所有权,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市住建局给宏达公司颁发的房产证。但该“联建协议”的效力未经法定机关予以确认,不能确定崖底村委、崖底四组对涉案门面房享有所有权。住建局颁发涉案房产证所依据的相关手续均是以宏达公司名义办理,故崖底村委、崖底四组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尚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二审裁定并无不当,你方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审判员 路增广书记员 马志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