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巴民东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民东初字第00514号原告李某。被告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汉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