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陆伟斌与周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斌,周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陆伟斌被告:周华原告陆伟斌诉被告周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