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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明生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明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686号罪犯高明生,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明生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高明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28日以(2007)浙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高明生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明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明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级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明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明生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刑期自2012年08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