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龚吉花与杜成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736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龚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川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