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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龚吉花与杜成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736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杜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龚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川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