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黑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黑某,男,生于1975年5月13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81年6月10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虎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