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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黑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黑某,男,生于1975年5月13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81年6月10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黑某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虎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