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朱义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义菊,高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朱义菊,范彩兰,陈乃定,陈冬梅被执行人:高海兵申请执行人朱义菊,范彩兰,陈乃定,陈冬梅与高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17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立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