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春艳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艳,曾用名“柳璃”,女,1981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1********,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高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桥西三巷**号。2009年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3月28日减刑释放。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艳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底至2014年8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与被害人朱某确立恋爱关系后,虚构要去部队读书深造、在部队购房、转业落户、做生意等理由,先后骗取朱某现金人民币720000元。后归还朱某人民币92000元。2、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有采购需要,骗取被害人叶某男士手表2块、公文包2个、珍品软云烟50条、云南印象香烟170条、五粮液60瓶(以上物品均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均未付款,另外以军人身份向叶某借款50000元。3、2012年7月,被告人张春艳以冒充的军人身份,称家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展某人民币30000元。4、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有采购需要,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水果、烤肉等物品(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另外以军人身份向陈某某借款4000元,后陈某某多次催促下,付给陈某某部分货款20000元。5、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有采购需要,骗取被害人曾某大闸蟹500只、虾35千克(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6、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需采购一批衣服作为福利分发,骗取高某某羊绒球围巾6条、彩蚕丝围巾6条、莫代尔无痕超柔裤6条、樱雪保暖内衣1套、纳米绒保暖内衣1套、琴音羊毛棉保暖内衣1套、瀑布提花保暖内衣1套(以上物品均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7、2014年1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内转让超市,邀请被害人苟某某入伙为理由,骗取苟某某人民币50000元。同时虚构部队有采购需要,骗取苟某某进口车厘子8箱、进口苹果4件、进口红提子2箱、巴西手剥松子40袋、进口蓝莓4件、进口柑橘6件、进口黄金梨2件、棒棒糖1盒、德芙巧克力9盒、徐福记过年糖10千克(以上物品均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8、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需采购烟酒,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云烟360条、飞天茅台酒7件以及各式珠宝(以上物品均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2014年9月,被告人张春艳虚构部队购买珠宝需要付款,单位帐上缺钱,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7000元。9、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需采购一批白酒,骗取被害人宋某某梦之蓝M6酒56瓶、天之蓝M6酒24瓶(以上物品均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10、2014年4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从被害人罗某某订取飞往广州、深圳、上海等地机票二十余张未付款,共计人民币31920元。11、2014年4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要购买一批童鞋发给部队的幼儿园,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吉象路童鞋3双、紫色猫童鞋2双、粉红小猪童鞋2双、宝贝传奇童鞋3双、明路童鞋10双、加州宝贝童鞋1双、迪妮妮童鞋2双、点头熊童鞋1双、米奈童鞋1双、1+1宝贝童鞋1双(以上物品均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12、2014年5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需采购一批卷烟,骗取被害人刘某云南印象香烟320条(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后在刘某多次催促下,付给刘某部分烟款142500元。13、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采购电脑,骗取被害人石某某IPAD平板电脑3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14、2014年7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有采购需要,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云南印象香烟140条、木质茶盘1个、腾冲栗树园辣腌菜礼盒30盒、保山同心绿蚕豆礼盒25盒(以上物品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另外以军人身份向杨某某借款3500元。15、2014年7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采购一批卷烟,骗取被害人程某云南软礼印象香烟80条(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后在程某多次催促下,付给程某部分烟款30000元。16、2014年7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采购一批白酒,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飞天茅台1**瓶(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17、2014年8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采购牛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牛肉61.93千克、牛肉干巴41.4千克、牛筋8.42千克(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18、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采购月饼,骗取被害人邹某某飞天茅台24瓶、云腿月饼3件、松仁月饼3件、鸡枞月饼3件、莲蓉月饼3件、伍仁月饼1件(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19、2014年9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采购烟酒,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云南境界香烟20条、红河道香烟20条、玉溪庄园香烟20条、飞天茅台1**瓶(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20、2014年9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有采购需要,骗取被害人李某大闸蟹和三文鱼若干(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21、2014年9月,被告人张春艳谎称是二炮53基地的现役女军官,虚构部队有采购需要,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大闸蟹345只(因评估系数不全,价格无法确定)未付款。2014年9月24日,被害人朱某报警后,被告人张春艳被公安民警抓获,缴获3串珠子面包圈、2串珠子观音、1串珠子关公、1串观音琥珀、1串佛琥珀、1串羚羊角珠、1串清式老琉璃、1双吉象路童鞋、5双明路童鞋、1双加州宝贝童鞋、1双点头熊童鞋以及1个木质茶盘均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张春艳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春艳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诈骗事实,提出已归还了五粮液60瓶,借款50000元也还清;指控的第四起诈骗事实中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水果烤肉和借款,陆续都在还款,还差一万元左右,只是没有还款证明;指控的第八起诈骗事实中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烟酒,已经还款30000元。其它与公诉机关指控相符,表示自己知道错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春艳归还过吴某某人民币3000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朱某、叶某、展某、陈某某、曾某、高某某、苟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刘某、石某某、杨某某、程某、刘某某、李某某、邹某某、唐某某、李某、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商品出库单、销售明细、欠条、评估系数不全无法鉴定的说明,告知书,笔迹鉴定书及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的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部队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张春艳亦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春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春艳明知被害人朱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春艳所提已归还被害人叶某人民币50000元及五粮液酒60瓶的辩解,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春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二、责令被告人张春艳退赔其余违法所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燕审 判 员 李中原人民陪审员 韦 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