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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凌与俞岳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俞岳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6-2号申请执行人李凌,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昌。被执行人俞岳焕,住所慈溪市。因被执行人俞岳焕未履行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浙甬天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凌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并应承担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俞岳焕在鄞州区人民法院有可领取的受偿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俞岳焕在鄞州区人民法院的可领取的受偿款101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