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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雷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357号原告雷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雷某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另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雷某。代理审判员邓选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杰汉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