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与刘华明水利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刘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行审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被执行人刘华明。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罗水电罚字(2014)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三、四项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认定被执行人刘华明于2014年10月20日未经许可在巴水干流平湖乡东冲畈村地段河道内安置采砂船开采铁砂,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根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刘华明作出一: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开采铁砂的违法行为;二:撤离采砂机具,回填砂凼,恢复河道原状;三:没收非法所得60000元整;四: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罗水电罚字(2014)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三、四项。申请执行费由刘华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殷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