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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程守聪与万文周、万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守聪,万文周,万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59号原告程守聪,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万文周,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万华文,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程守聪与被告万文周、万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爱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守聪、被告万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文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守聪诉称:2014年5月,经万华文、万华东介绍,被告万文周以搞工程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由万文周出具借条,万华文在借条上担保签名。同时原被告口头约定月利率2.5%。后经向两被告催要,均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万文周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利息,万华文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提供下列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被告万文周出具、由被告万华文担保的借条,证明万文周借款50000元,万华文担保的事实被告万文周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万华文辩称:50000元系万文周借的,原被告讲好后,让万华文在借条上签名,是担保还是证明,现在记不清了。借款应由万文周偿还。万华文对原告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无异议。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被告万华文的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确认两组证据为定案证据,并综合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系做生意并与被告万华文居住相邻而相识,原告经万文云介绍,于2014年5月27日借给被告万文周现金50000元,同时由被告万华文在借条上签名担保。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程守聪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万文周,身份证:××。担保人:万华文34012319700829207X。2014年5月27日”。后经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均无果。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以诉称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时口头约定月利率3%,每三个月付一次利息,被告万华文陈述对利息约定不清楚。被告万文周未到庭,程守聪、万华文各持诉辩意见,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万文周拖欠原告借款,有万文周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万华文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万文周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万华文对借款5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万文周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在合理期限内催要后,被告万文周未及时还款,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被告万文周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利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外万文周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不属于万华文的担保范围,万华文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文周未到庭,系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及担保关系,制止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文周给付原告程守聪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万华文对上述债务本金5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万文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