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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龙执补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君与刘国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龙执补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李君,男,1980年7月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被执行人刘国华,女,住龙井市,其他信息不详。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刘国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作出的(2006)龙民朝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君于200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刘国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君在申请执行时留存的电话失效。现因被执行人刘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龙执补字第19号执行案件对(2006)龙民朝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敬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