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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行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必玲、沈加香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必玲,沈加香,朱为明,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行诉初字第00009号起诉人:刘必玲。起诉人:沈加香。起诉人:朱为明。起诉人:沈建忠。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起诉人刘必玲、沈加香、朱为明、沈建忠以射阳县卫生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刘必玲、沈加香、朱为明、沈建忠诉称:1973年开始,四人均被批转为国家定补半工资医生,工资标准随事业费调涨;1997年,射阳县卫生局在文件中改变四人职业性质,将四人定性为“维持现状”医生,从而导致四人19年来未曾调涨工资。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射阳县卫生局补发四人各177000元的合法调涨工资,并要求卫生局落实“四统一”医生待遇。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卫生局补发调涨工资,落实调整医生待遇,所诉事项属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必玲、沈加香、朱为明、沈建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彦河审判员  陈 凤审判员  孔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