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行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必玲、沈加香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必玲,沈加香,朱为明,沈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行诉初字第00009号起诉人:刘必玲。起诉人:沈加香。起诉人:朱为明。起诉人:沈建忠。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起诉人刘必玲、沈加香、朱为明、沈建忠以射阳县卫生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刘必玲、沈加香、朱为明、沈建忠诉称:1973年开始,四人均被批转为国家定补半工资医生,工资标准随事业费调涨;1997年,射阳县卫生局在文件中改变四人职业性质,将四人定性为“维持现状”医生,从而导致四人19年来未曾调涨工资。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射阳县卫生局补发四人各177000元的合法调涨工资,并要求卫生局落实“四统一”医生待遇。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卫生局补发调涨工资,落实调整医生待遇,所诉事项属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必玲、沈加香、朱为明、沈建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彦河审判员 陈 凤审判员 孔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