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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艳与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裁定书(1)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021号原告魏艳。委托代理人张玉庆,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郊委路10号。负责人穆纪胜。委托代理人秦志忠、王永革,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134号。法定代表人牛天恩。委托代理人王利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魏艳诉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魏艳在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工作,而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位于新乡市牧野区郊委路10号,属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魏艳的用人单位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其住所地为新乡市牧野区郊委路10号,属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晓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