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郑祥品,胡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28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被执行人: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祥品。被执行人:胡建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宏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郑祥品、胡建新支付执行款106185.34元及逾期赔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建新开户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72596.94元、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港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0107.04元、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柳市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1453.07元,扣划被执行人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开户在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78629.30元至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乐清柳市支行的19×××06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理行判员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代书记员 金玲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