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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逯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逯某,女,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田某,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逯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逯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