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史精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萧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精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萧县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713号原告:史精灵(曾用名史精义),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萧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欧国强,职务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史精灵(曾用名史精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萧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萧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精灵(曾用名史精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史精灵(曾用名史精义)负担。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