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雄法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井生与被执行人李贤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井生,李贤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叶井生,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执行人:李贤淦,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雄法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贤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539.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凤山审判员 游 波审判员 黄承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盛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