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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7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春海、王建峰与苏景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青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海,王建峰,苏景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青州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721-2号原告张春海。原告王建峰。被告苏景林。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青州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海、王建峰诉被告苏景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青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景林的银行存款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景林在XX银行的存款2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