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再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祥林与张春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祥林,张春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再终字第00013号再审申请人:张祥林。委托代理人:曹庆合。被申请人:张春雷。再审申请人张祥林因与被申请人张春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徐民终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25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祥林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启东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一审法院在申请人未到庭情况下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委托律师依法提起上诉,并预留了特别授权的委托手续,但二审法院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即按自动撤诉处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再审查明:张祥林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委托律师王茂林寄送上诉状并同时附寄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材料,代理律师为王茂林、曹庆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手续上预留了两位代理律师的联系电话,上述委托手续已入二审卷宗。原二审程序中,2014年1月15日向张祥林邮寄2014年2月11日开庭传票,但传票“因邮件未妥投,逾期退回”法院。本院遂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委托代理人系诉讼参与人,原二审法院在开庭三日前在开庭传票没有实际送达当事人张祥林本人的情况下,未通知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庭,张祥林在申请再审及再审程序提交的相关材料,均未曾经过庭审质证,对本案的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影响。张祥林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根据法释(200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原裁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徐民终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恢复二审程序。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马伯亚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