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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长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东区望江街3村34-34号。法定代表人钟平。被告陈长江,男,196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泓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