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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莫某某,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俊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