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振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振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621号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凯茵新城A-01区岭峰路6号1-2层。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委托代理人:陈科,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振才,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振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2元,减半收取为7291元(原告已预交7291元),由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