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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赵某,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被告郭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