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赵某,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被告郭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