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保初与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刘清、遂平县泰联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初,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刘清,遂平县泰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初,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建设路96-32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新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清,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北段海云世纪城小区。被执行人遂平县泰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御景名城37号3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刘新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5)驻立一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价、扣留、提取刘清、驻马店市开发区鑫晟置业有限公司、遂平县泰联置业有限公司等三被执行人7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其它财产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