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金明与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明,李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王金明,男,194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明生芳,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芳,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明与被告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王金明负担。审 判 长 李宝新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宋景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东强速 录 员 王 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