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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冬梅与被执行人吕有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梅,吕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王冬梅,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吕有平,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冬梅与被执行人吕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永清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冬梅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吕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人王冬梅欠款6010元。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人吕有平将案款全部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怀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