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灯刑初字第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关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灯刑初字第091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萍,女,1958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屯镇塔山委*组**号。2009年9月10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2014年9月10日止)。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于2014年12月1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灯塔市公安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2014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关萍与马××(已行政处理)到灯塔市铧子镇西王村向群众宣扬法轮功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天赐洪福》小册子和《2014神韵光盘》、《明慧年历》等),在宣传法轮功过程中,被灯塔市公安局铧子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抓时,发现关萍身上有神韵光盘1张,联想黑色手机一部,2G内存卡1张,印有“法轮大法好”人民币16张,在马凤菊身上发现《天赐洪福》小册子两本。明慧年历2张。被告人关萍还利用手机中法轮功群拨软件向群众拨打法轮功语音电话,经网安部门检测,其手机中存在多个法轮功宣传音频文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萍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关萍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关萍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意见,我没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关萍与马××(已行政处理)到灯塔市铧子镇西王村向群众宣扬法轮功并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天赐洪福》小册子和《2014神韵光盘》、《明慧年历》等),在宣传法轮功过程中,被灯塔市公安局铧子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抓时,发现关萍身上有神韵光盘1张,联想黑色手机一部,2G内存卡1张,印有“法轮大法好”人民币16张,在马××身上发现《天赐洪福》小册子两本。明慧年历2张。被告人关萍还利用手机中法轮功群拨软件向群众拨打法轮功语音电话,经网安部门检测,其手机中存在多个法轮功宣传音频文件。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关萍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关萍的供述与辩解;我学习法轮功4、5年了,我是在看病的时候在一个公园里看见有人在练习法轮功,之后有人向我宣传,后来我就开始跟着学习了。我练习法轮功的“五套功法”,还有围绕“真善忍”的内容。除了练习法轮功,还负责发法轮功的传单。传单内容都是“天灭中共”、“退党退团”之类的内容。除了传单还有法轮功宣传的光盘,我到灯塔市铧子镇西王村来讲真相、救人来了。我通过散发《天赐洪福》小册子,发传单,光盘的方式讲真相。我跟老百姓说“常念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去病健身,还有就是“法轮大法是佛法,记住法轮大法保平安”。我在2014年12月18日到铧子镇西王村向两个人讲真相说:身体不好常念真善忍,法轮大法好。我身上携带的黑色联想手机是从我家大门里捡到的,有十天八天的,在被抓当天我拨打了一次法轮功的那个拨打软件,之前也拨打过一次,我拨打法轮功语音电话就是为了救众生,向大家讲“法轮大法好”。2、证人王××的证言,2014年12月18日上午10时许,我走到吴家伯岭子村西王自然村出村前山坡时看见了两个女的有四十岁左右,背着一个斜跨兜,上来跟我搭讪,聊了几句闲话后,就开始问我是党员、是团员不,小时候带过红领巾,告诉我这些都得退啊,我一听他们说话就知道这是在宣传“法轮功”。在我要临走的时候还给我了一个小本带日历的那种,里面写了一些“法轮功”的东西。我也没细看,回手就给撕了。3、案件来源,证实案件的揭发及立案情况。4、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系抓获归案。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人口信息。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携带的手机、光盘、手机内存卡、印有法轮大法好的人民币、小册子、明慧年历、记录本等的扣押情况。7、鉴定书,证实对被告人携带的邪教宣传品的鉴定情况。8、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10、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对被告人携带的手机群拨软件向群众拨打法轮功语音电话情况。11、情况说明,需要说明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萍无视国家法律,其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刑事处罚后,不思改悔,继续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散发法轮功言论,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王树斌代理审判员  杜丽媛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艳附件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