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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上虞市民生印花有限公司、董明生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3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号。负责人:蒋增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笑、薛雨辰(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上虞市民生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汤浦镇岙岭下村。法定代表人:董尧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明生。被执行人:丁香。被执行人:浙江阿凡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虞富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宋春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昌县志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幢*号。法定代表人:梁胜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虞市九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汤浦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利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之荣。被执行人:浙江瑞银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法定代表人:潘亚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瑞银热电有限公司、上虞市民生印花有限公司、董明生、丁香、浙江阿凡达服饰有限公司、新昌县志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虞市九大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2594173元,执行费人民币99994元,合计人民币32694167元。本院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20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660279.66元,另被执行人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瑞银热电有限公司、上虞市民生印花有限公司、董明生、丁香、浙江阿凡达服饰有限公司、新昌县志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虞市九大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3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