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正臣与荆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臣,荆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465号原告:胡正臣,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荆延平,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臣诉被告荆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正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胡正臣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