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正臣与荆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臣,荆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465号原告:胡正臣,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荆延平,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臣诉被告荆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臣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正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胡正臣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