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赖绍强与王连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赖绍强,王连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赖绍强,男,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王连樱,女,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赖绍强与被执行人王连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绍强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连樱履行了50000元执行款。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晋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罗剑锋执行员 高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美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